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出台《广西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扩大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范围及土地使用期限、有关规定和要求等。
方案强调,扩大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改革现行采矿用地供应方式。改变现行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做法,采取分期实施、分期用地、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二是改革采矿用地现行审批制度。采矿用地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再实施征收,不转变土地用途,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采矿用地的申报审批,由采矿企业依据矿区规划和分期实施规划制定年度采矿用地计划和复垦规划,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是改革现行采矿用地补偿方式。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按照采矿和土地复垦的期限确定补偿方案,由采矿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偿合同(协议),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进行补偿。
四是建立采矿用地退出机制。采矿企业负责对临时占用的土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垦,经验收符合标准,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恢复原用途后,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方案规定,试点仅限于国土资源部批复的贺州市、柳州市、北海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来宾市的21座露天矿,总面积1425.6359公顷。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述矿区范围外进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每期采矿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3年,复垦还地2至3年,完成采矿和土地复垦的实施周期不得超过5年。
方案强调,扩大试点采矿临时用地不超过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采矿临时用地超过两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试点采矿企业在已批一期采矿临时用地基本开采完毕后方可申报二期用地;在一期采矿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申报三期采矿临时用地,以此类推。
方案还对采矿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实施、工程复垦验收、生物复垦验收、垦耕地差额的处理、土地复垦保证金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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