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日前,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煤矿安监局共同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对不符合政策规划、单井年产30吨以下、资源回收率连续3年低于50%、采掘技术严重落后、难以确保安全生产等煤矿予以淘汰。鼓励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加快小煤矿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改造。省财政将在产业升级、安全改造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各地将对合理退出的煤矿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同时要求,每年1月底前,各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经省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国家煤监局;4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相关部门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12月底前,省相关部门对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向社会公告;次年1月底前,各市有关部门根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申请。
为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山东省财政厅将另行制订具体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将会同山东煤监局制订《煤炭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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