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凡广西境内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矿业权)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及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在调查中发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尽量避让。
如无法避让,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送交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函、评估报告和意见书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通知》列出了批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条件:属于拟建或在建的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重要建设工程;拟建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申请压覆的矿产资源属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权限的矿种;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已达成同意压覆及签订补偿协议等等。
最后,《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和沟通,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凡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应提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或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批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有关材料。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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