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日前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明确转让采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受让人应具备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满5年;采矿权属无争议;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转让属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
已按规定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评估确认(备案)并处置了矿业权价款;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转让审批制度。对采矿权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加强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登记工作。在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之前。需做好采矿权转让公示及交易鉴证工作。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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