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生产线中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μf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粗砂:μf=3.7~3.1;中砂μf=3.0~2.3;细砂:μf=2.2~1.6;特细砂:μf=1.5~0.7。砂的公称粒径、砂筛筛孔的公称真径和方孔筛筛孔边长应符合规定。
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的累计筛余相比,除公称粒径的5.00mm和630μm的累计筛余外,其余公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线,但总超出量不应大于5%。当天然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方允许使用。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当采用I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配制泵送混凝土,宜选用中砂。
对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含泥量应不大于3.0%。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含量不应大于1.0%。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湿交替状态下的混凝土对于有抗疲劳、耐磨、抗冲击要职的混凝土有腐蚀介质作用或经常处于水位变化区的地下结构混凝土5次循环后的重量损失(%)≤8。
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砂中云母含量不应大于1.0%,当砂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能采用。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砂,应采用砂浆棒(快速法)或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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