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目标要求,强化小型生产矿山规范化、绿色化、高效化建设,全面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通知》,针对小型生产矿山特点,制定了差别化的绿色矿山管理举措,从制定年度工作任务、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4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通过政府、部门、企业三方共同努力,为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矿业领域保障。 在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方面,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深刻认识全面推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紧迫感与使命感,大力推进大中型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同时,高度重视小型生产矿山绿色发展,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底线约束,落实政府督导责任,科学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区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分类有序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发展。 在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强调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和闭坑全过程。小型生产矿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试行)》中先决条件和约束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管理,将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达到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细化部门监管分工方面,明确包括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矿山安全监管、能源、林业和草原、税务9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加强跨部门之间协作,确保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有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筹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小型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每2年组织开展对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评估,对符合要求的,参照绿色矿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评估中发现相关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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