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条,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从源头减量、明晰责任、便民服务、规范运输、科学处置、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各项措施与要求,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规定》旨在推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规定本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并从实施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方面提出了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的具体要求;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在产业、财政、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项目,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规定》规范了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禁止在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要求运输单位按照规定时间与路线行驶、分类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不得泄漏和遗撒建筑垃圾;针对消纳设施和场所用地难的问题,要求政府统筹建设需求、合理布局,保障建设用地,并从运营管理、环保措施、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消纳设施和场所作出规范。
《规定》规范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定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也可以堆放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再由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区分是否实行物业管理的情形明确具体管理责任人,并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明确堆放地点,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等义务。
《规定》加强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监管和服务,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三个重点环节实施电子“三联单”全过程信息化闭环管理,防止偷排乱倒,并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据悉,《规定》的出台,对填补该省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空白、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