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湖口县河道采砂管理,科学规范开采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严禁乱采滥挖,保障防洪安全,满足重大项目及公益事业项目用砂需要,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之规定,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河砂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中指出:
全县范围内的河道砂石资源由县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统一开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确定湖口县兴湖水利有限公司为莲花水系、黄茅潭水系、张青水系河道砂石资源唯一经营主体,相应的矿业权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颁发按法定程序办理。
本项目涉及的河道砂石资源可采区为莲花水系、黄茅潭水系、张青水系,批准总量为2160万吨,年度开采控制量为216万吨,采砂作业时间为每天9:00-17:00,不得超范围、超时段作业开采。
本项目禁采区为河道防洪工程、取排水工程、水文监测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道顶冲段、险工险段、堤防及护堤地;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禁采期为河水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国有河砂资源的义务,县水利局要合理确定河砂开采规划,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河道采砂管理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