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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意见,不再新增年产不超过50万吨的砂石露天矿!

2024-06-24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近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将实施意见予以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我省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矿山源头管控
 
  (一)合理设置金属非金属矿山。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新设的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设置2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的除外)。不再新增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露天建筑用砂石开采作业单位。
 
  (二)科学确定开采规模。矿山新建、扩建项目要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论证并确定生产规模后申请核准(备案);设计单位应按照核准(备案)主要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三)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且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建筑用砂石开采作业单位,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整合、搬迁,对未及时整合、搬迁或整合、搬迁后安全距离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退出。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应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全面清理有关矿山。各级政府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要积极引导矿业权人退出。深入推进产能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相关煤矿保留期限届满后,要及时依法实施关闭退出。
 
  (五)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销号后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或擅自回采。尾矿库封场期间及闭库销号后,须采取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积极引导金属非金属矿山整合重组。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中小型矿山企业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矿山企业。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矿山企业,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建立台账,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明确时间节点,全面推动整合。
 
  (七)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大型矿山和灾害严重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大中型和灾害严重的地下矿山通风、排水、高低压供电管理应实现智能无人值守。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煤矿原则上1个水平生产。
 
  (八)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发挥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涉矿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推广。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九)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有关规定,确保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并常态化开展普查治理,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经分析边坡存在失稳风险的,在整改到位前,影响范围内不得生产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经质量检测不合格且不能确保正常运行的,整改到位前不得排尾。
 
  (十一)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十二)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基建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明确每期基建工程范围、进度和生产与建设之间相应安全措施。生产矿山同时实施改建、扩建工程的,应编制进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生产、基建作业地点和顺序,减少生产与基建之间的相互影响,严禁在基建区域内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责任,对申请复工复产矿山按规定履行验收等程序。因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四)提升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矿山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十五)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班次。矿山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监督检查,每季度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问题。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制度,及时调整不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
 
  (十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矿山企业应按要求绘制、更新图纸,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更新一次。矿山企业应开展新员工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应每年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推动矿山企业采用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智能化管控等措施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七)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将矿山安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年度任务清单”。
 
  严格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各级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任制,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和“头顶库”及经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在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由设区市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和其他在产在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由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领导应每季度听取联系包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每年深入联系包保的在产在建矿山、尾矿库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由乡镇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联系包保责任领导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
 
  (十八)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涉矿中央在赣企业总部、涉矿省属企业总部的监管执法;各设区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涉矿企业总部、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和重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露天矿山)的监管执法;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省、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以外的矿山(尾矿库)的监管执法。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十九)落实矿山行业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政府应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六、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加强执法保障建设。推动修订我省矿山安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加强新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执法装备配备,合理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待遇保障。持续督促边坡高度超过150米的露天矿山和在产在建地下矿山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二十一)加大安全执法力度。完善并落实日常行政执法中的案件移送、协作联动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等制度。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并落实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联合惩戒、举报奖励和责任倒查制度。
 
  (二十二)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和警示教育。对矿山较大涉险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对查实的瞒报谎报事故,在查实后24小时内通过相关事故统计上报系统录入事故信息,并依法严肃处理,按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建立工伤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人社部门在接到矿山工伤保险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告知同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体规划,明确任务分工,聚焦重点工作,细化工作措施。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要将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各级政府应完善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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