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岭区域除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需求外,原则上停止办理其他采矿权新立登记手续。秦岭南麓原则上每个行政县(市、区)域内采石企业不得超过5家
■ 秦岭区域
矿山废气防治措施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矿井涌水应尽可能回用生产或综合利用
■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4月29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加强陕西省矿山日常监管。
《办法》明确了陕西省秦岭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矿山采矿权审批登记、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环保措施、生态修复、监管责任等方面内容,确定秦岭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监管的原则。
秦岭区域矿山采矿权审批要突出源头控制,实施最严格的矿山准入要求,矿山总量只减不增、逐年下降,最大限度减轻采矿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办法》明确,从严管控采矿权新立登记和现有开采矿山规模范围,秦岭区域除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需求外,原则上停止办理其他采矿权新立登记手续。新建或保留的矿山,在开工生产前要完善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用地、林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秦岭南麓原则上每个行政县(市、区)域内采石企业不得超过5家。鼓励采矿企业数量由多变少、位置由分散到集中、工艺由落后到先进、方式由露天向硐采转变。
环保措施方面,秦岭区域矿山废气防治措施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矿井涌水应尽可能回用生产或综合利用,矿山采选建设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场界噪声应分别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严格控制
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生态修复方面,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进行预防和治理;根据地区实际,采取差异化治理,“宜山则山、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田则田、宜草则草”,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合理处置产生的废石。露天矿山应对最终边坡平台及时进行恢复治理。停产或未建矿山也应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