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水平,推动全省由“矿业大省”向“矿业强省”迈进具有重大意义。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陶小驹介绍说:“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为我省金属冶炼加工、化工、建材、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虽然近年来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但仍然面临能源矿产匮乏、大宗矿产资源紧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矿业权配置不够科学、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强化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鼓励“就矿找矿”和综合勘查。推动矿产资源稳定开发,杜绝“一刀切”式停产、限产。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鼓励省内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走出去”。优化矿业权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矿权延续。
在推动矿业转型升级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与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三废”防治力度。加强矿山生态修复,规范计提生态修复基金,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保障
砂石土矿产资源供应,更加合理科学投放砂石土采矿权并规范开采行为。加强矿山
尾矿及尾矿库规范管理,防控尾矿污染风险。
《实施意见》适用于江西省辖区范围的所有矿产资源。充分吸取了近年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的系统性。并以简政放权改革为突破口,明确无须办理勘查许可证的情形,缩短矿业权登记手续办理周期,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
重点选择锂、钴等18种矿产找矿
《实施意见》重点选择锂、钴、金、钨、稀土等18种矿产,组织实施全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在全省建立5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矿业经济区,基本形成战略性矿产潜力调查评价、矿产资源精勘细查、地质科技创新、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和综合开发利用紧密衔接、相互促进的找矿新格局。
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大力支持,在全省部署实施战略性矿产区块优选调查评价。充分发挥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作用,部署开展重要成矿区带调查评价和重点矿集区的矿产勘查工作,持续提高全省基础地质调查研究程度及矿产勘查力度,确保紧缺和优势矿产资源增储上产,为江西省相关重点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聚焦战略性矿产勘查、深地资源探测、清洁能源探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加强重大理论研究、核心关键技术和先进勘查、开采等装备攻关,坚持科技赋能、创新驱动,进一步强化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推动和促进地质找矿能力和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加大钨、锑等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力度
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2023-2026年)》提出:到2026年,力争实现产业链现代化“1269”目标,12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打造6个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其中涉及矿产资源保障供应主要有6条产业链,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
陶小驹说,《实施意见》将加大钨、锑、锡、钼、铜等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硅石等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力度,明确重点勘查开发区域。扎实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战略性和紧缺、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允许在办理探矿权登记后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合法矿山保持长期稳定生产。杜绝“一刀切”式停产、限产,积极支持帮助停产持证合法矿山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效释放现有持证矿山合法产能。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项目核准、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用地预审、林地审批和矿业权登记等手续办理周期,推动新建和改扩建矿山新增产能尽快投产达效。
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完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开发利用战略性矿产资源。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积极研发、推广战略性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提高循环利用水平。鼓励省内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到省外、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一步提高我省紧缺和急需矿产资源初级产品的供给保障能力。
成立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工作专班
《实施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对矿产资源监管提出新举措。
建立联合监管查处工作机制。成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林业、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部门组成的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工作专班,制定和执行联合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联合检查,适时开展矿业秩序、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税费缴纳、打击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等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重点环节联合监管。重点对矿产勘查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矿产品运输等重点环节和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落实安全及污染防治措施等重要方面进行联合监管,对矿山企业实施机械化施工、工厂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强化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围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加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开采、未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的矿山监管。
加强矿山开采巡查核查。《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在每年底前组织开展1次矿业权全覆盖检查,省、市两级政府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共同推动矿业规范有序发展。对发现的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开采后放行违法运输出场、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率”标准、综合利用不达标、持过期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