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三起河道非法采砂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使用铁锹、簸箕等工具在井冈山市某水库上游河道内铲砂,使用人工挑砂的方式采砂,并由铲车司机被告人廖某某帮其代卖和装车出售砂子。经核查,被告人甘某某非法获利117765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35267.5元,被告人廖某某非法获利27341.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某明知该事实,仍然帮助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装载、出售砂石,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均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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