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矿山安全生产,1个采矿权原则上只能设1个生产系统
2023-09-07来源:解放日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意见提出,推动中小型
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研究推进建设矿山安全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
意见强调,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意见还提出,推动修订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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