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聚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地自然资源部门针对退化、受损的生态系统积极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对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和维护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审计、巡视、督察以及媒体曝光、日常监管等发现,一些地方在实施生态修复项目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等问题,甚至出现借生态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违法占地采
矿等行为。
记者注意到,《通知》“点名”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之名,变相实施、造成事实性填(围)海或人工促淤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实施保障等重点环节提出针对性、规范性要求。
一些地方在执行废弃土石料政策方面存在“跑偏”情况,需进一步厘清政策边界
《通知》明确,在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通知》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做了重申和明确。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生态修复项目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在多项政策鼓励下,各地积极落实推动生态保护修复,涌现出一大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执行废弃土石料政策方面存在“跑偏”情况,需进一步厘清政策边界。对此,《通知》细化明确了“合理利用废弃土石料”的政策执行要求。
《通知》强调,各地要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的政策。
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必须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严禁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之名,变相实施、造成事实性填(围)海或人工促淤
《通知》还对涉及用海、用岛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细化规定,提出严禁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之名,变相实施、造成事实性填(围)海或人工促淤。在海岛修复项目中,严禁实施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用岛活动。
涉及滩涂高程或湿地微地貌改造的(含沙滩补沙、植被种植等),不得将潮间带、潮下带改造为潮上带。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不得违背自然规律,采用人工干预方式建设人造沙滩;不得改变自然岸线的海岸形态和生态功能;人工岸线生态化建设应尽量达到生态恢复岸线的认定标准。
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
《通知》要求,要加强项目实施保障。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遥感、测绘、地质调查等技术手段,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进度、效果等进行监督管理。要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
各地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虚假修复等行为,要及时通报和曝光;对造成严重损失、出现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或者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要移交执法机构调查处理。自然资源部将视情综合运用执法、检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