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有序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更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13起土地和12起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其中,13起土地违法案件中与
砂石相关4起,12起矿产违法案件中涉及砂石矿产违法案件的10起,还有以生猪养殖和建设养牛场为名违法采矿的案件。
一、4起砂石土地违法案件
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在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24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在内的16名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1.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李某挖砂破坏耕地案。晋中市榆次区李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榆次区张庆乡演武村土地挖砂、堆砂,其中挖砂破坏耕地16.74亩、堆砂压占土地12.9亩。2020年7月,榆次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8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某承担费用,村委会组织复垦。2020年10月,榆次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1月,经张庆乡政府和榆次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门机构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1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广东省连平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加工堆放石料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连平县陂头镇贵塘村永久基本农田35.2亩加工堆放石料。2020年6月,连平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0年7月,连平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责令该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复耕复种。2020年12月,经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复垦后的耕地质量未降低。2021年1月,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21年9月,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股东张某某等4人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宁某等人采砂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玉林市福绵区宁某等6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古城村永久基本农田10.29亩采砂。2018年11月,原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福绵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决宁某等6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2个月不等,缴纳土地复垦修复费43.65万元,共处罚金3.8万元。宁某等6人已缴纳罚金,并在《玉林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1年12月,福绵区人民法院就宁某等6人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作出了执行裁定书。
4.海南省儋州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碎石加工厂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儋州市海头镇洋家东村永久基本农田40.99亩建设碎石加工厂,其中建(构)筑物占地5.23亩。2020年4月,原儋州市国土资源执法支队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自行拆除、清理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35.76亩土地原状。2020年11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自行整改的3.19亩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5.5096万元。2021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复核,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二、10起涉及砂石矿产违法案件
案件涉及企业或个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设施农业、农业开发、工程施工、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等名义,实施的违法采矿问题。15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江苏省盱眙县孙某某等人以生猪养殖、农业产业园
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孙某某、杜某某2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盱眙县河桥镇玉皇山村,以生猪养殖、农业产业园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玄武岩出售牟利。2021年2月,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玄武岩3.5167万吨。2021年2月,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万元;孙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48万元,孙某某、杜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20.46万元;责令孙某某、杜某某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张某某以工程项目施工为名违法采矿案。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衢州市衢江区横路街道以工程项目施工为名,违法开采砂石粘土出售牟利。2020年6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土石方17.57万立方米。2020年7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5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7.51万元。
3.安徽省怀宁县2家公司以铁路建设取土场为名违法采矿案。2019年7月至9月,2家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宁县石镜乡分龙村,以安庆至九江铁路(怀宁段)取土场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用砂页岩矿、建筑用大理岩出售牟利。2019年9月,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2家公司分别立案调查。经调查,2家公司违法开采矿产品共计22.57万吨,其中1家公司15.83万吨,1家公司6.74万吨。2019年11月,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地点相同,司法机关合并立案调查。2021年5月,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决1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8万元;判决另1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万元;追缴2家公司违法所得共计721.8998万元。
4.江西省乐平市夏某某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1年11月至12月,夏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平市礼林镇八甲村,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石英岩出售牟利。2021年12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石英岩违法所得10.85万元,另有8506.77吨尚未出售。2021年12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5月,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85万元。2022年7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夏某某违法开采尚未出售的8506.77吨石英岩依法予以没收。
5.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阚某某等人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阚某某等5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寨子村,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出售牟利。2021年8月,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6.5万吨。2021年8月,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6月,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阚某某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不等,分别判处罚金13万元至2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290.4万元。
6.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某公司以地质灾害治理及场地平整为名违法采矿案。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以地质灾害治理及场地平整项目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出售牟利。2021年9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1119.92万吨。2021年9月,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公安机关对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广东省陆河县欧阳某某以扩建水厂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欧阳某某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陆河县河口镇竹高坑村,以扩建水厂项目为名,违法开采花岗岩出售牟利。2021年4月,陆河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花岗岩矿5.3284万立方米。2021年4月,陆河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月,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欧阳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万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04万元。
8.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某公司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1年3月至4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高土村委会猴子岭矿区,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为名,违法开采花岗岩矿出售牟利。2021年5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出售花岗岩矿1.1479万吨。2021年8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重庆市涪陵区袁某某等人以建设养牛场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9月至12月,袁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涪陵区焦石镇楠木村,以建设养牛场项目场地平整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出售牟利。2020年12月,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2048万吨。2020年12月,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5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分别判处罚金1万元至1.5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71.9822万元,扣押建筑石料用灰岩668吨;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缴纳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9.0097万元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5.52万元。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某公司以农业开发为名违法采矿案。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青铜峡市峡口镇,以农业开发为名,违法开采砂石出售牟利。2021年9月,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出售砂石土322.72万吨。2021年9月,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9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分别判处杨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2个月不等,分别判处罚金25万元至500万元不等;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