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拿出‘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如是说。
记者近日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在过去一年间,自然资源部严肃查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强化重点地区矿产执法,加强矿产执法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对于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自然资源部也有了更多约束。在制定了《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和《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后,《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也正在修订中。“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以罚代管、大案小查的,通过部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等方式提级办理,推动案件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崔瑛说。
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和能源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关系到国家资源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崔瑛坦言,一段时间以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以环境治理、
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此,在过去的这一年,自然资源部加大了对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雷霆行动不断: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查处吕梁市离石区5个越界采矿案件;对陕西省榆林市4个持续违法采矿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对山西省平定县等4个存在以政府会议纪要形式违法批矿等问题的县实施区域挂牌督办,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通报……自然资源部还派出工作组赴黑龙江省巴彦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贵州省织金县、云南省彝良县等地开展实地抽查,组织有关机构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77个县(市、区)2020年矿产卫片执法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2018年以来连续变化的62个疑似违法图斑组织复核,通报发现的问题,督导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认真整改。
重点地区的矿产执法,也在强化中。2021年,自然资源部以长江黄河流域及重要湖泊沿线为重点加强矿产执法工作,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黄河流域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开设了长江、黄河执法专栏,派出工作组赴黄河流域宁夏段开展实地抽查,向社会公开通报14个破坏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采矿案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稀土行为,维护稀土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秩序。
一系列重要执法制度也在2021年建立完善。自然资源部在这一年积极推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大幅提高了对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力度。认真落实“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案件会审制度等制度,制定了《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和《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
违法者均付出惨痛代价
在加大对违法开采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自然资源部近日还公开通报了3类共20起矿产违法案件。
在这些违法案件中,有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例如在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案中,2020年1月至11月,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但申请延续登记未被批准情况下,擅自在城关街道办火石咀煤矿开采煤炭。2021年4月,咸阳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51.79万吨,违法所得1.67亿元。咸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亿元,并处罚款834.2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有矿业权主体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例如在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中,2016年至2020年,和顺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喂马乡违法开采煤炭。2021年2月,和顺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煤炭183万吨,违法所得5.13亿元。和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3亿元,并处罚款1.54亿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晋中市公安局确定犯罪嫌疑人23名,已对1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余6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有企业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等工程的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例如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土地平整为名违法采矿案中,2020年4月至7月,某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平整土地、修建
项目为名在东平县接山镇朝阳庄村违法开采石灰岩、页岩。2020年7月,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石灰岩及页岩71.26万立方米。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5.35万元,并处罚款535.6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部分履行,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据了解,这20起矿产违法案件,涉及17个省(区、市),矿种既包括普通建筑用
砂石土、煤炭、矿泉水等,也有国家战略性矿产如稀土。其中,有13起案件法院已判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当事人被判处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没收财产等。“应该说,这些违法企业和个人都付出了惨重代价,教训十分深刻。”崔瑛说。
加大涉刑案件通报力度
毫无疑问,上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表明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坚决态度。
崔瑛指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拿出“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违法行为,并统筹做好保供维稳等工作。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行刑衔接,坚决打击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涉刑案件的通报力度,使违法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对于非法采矿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崔瑛解释说,按照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非法采矿行为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39、40、43、44条明确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相应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名和刑事责任。其中,比较常见的是自然资源部上述20起通报案件中涉及的非法采矿罪。
崔瑛提醒一些企业和个人注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正如20起通报的案件一样,不仅血本无归,还会被判刑,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