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为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化解矿山过剩产能和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我国累计整顿关闭非煤矿山达1.7万余座。为规范关闭矿山的行为,国家及地方层面出台了诸多规定。通过检索梳理,作者发现我国关于矿山关闭相关规定中均未明确矿山被责令关闭后,已采出的矿产品应如何处置。导致实践中,矿山被关闭后,原采矿权人以处置已采出矿产品的名义,继续开采矿产资源,有些已因涉嫌非法采矿被诉至法院。
为了正确引导大家理解我国关于矿山关闭相关规定,作者将结合我国关于矿山关闭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案例等,就矿山被关闭后能否继续开采矿山资源等问题,解答大家的困惑。
一、我国要求关闭矿山的范围及标准
2019年4月2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明确: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将纳入重点关闭范围:
1.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3.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
5.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
尾矿库。
(二)关闭标准如下: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矿山关闭后能否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我国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即开采矿产资源依法需要经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才可实施。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关闭矿山需要吊销或注销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据此若矿山被关闭后,其原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的,则原矿业权人依法将不得再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系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若矿山被关闭后,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采矿权人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将构成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矿山关闭后能否继续使用或销售矿产资源
作者查询了一些地方公示的关于矿山关闭的通告,例如:
(1)《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锦州顺天采石场的通告》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禁止一切开采加工活动,10日内须清理完成本矿山所有已加工生产的石料,逾期将不得外运。
(2)《三门峡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卢氏县五里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坪料石矿等4个建筑石料矿的通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上4个矿山停止一切采矿活动,并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须清理完成本矿山所有石料,逾期将按无证采矿处理。
结合上述规定,作者认为矿山被关闭后,矿业权人不能擅自继续使用或销售已开采的矿产品,若行政机关允许矿权人处置已采出矿产品的,则矿业权人可在行政机关允许的时间内,对已采出矿产品进行处置。
四、结语
结合矿山关闭相关争议焦点问题,作者就矿山关闭提出如下规范建议:
(一)对于行政机关:
1.关闭矿山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履行合法程序。
2.关闭矿山后,需给予矿业权人合理期间,用于矿业权人处置已采出的矿产品,减少矿业权人损失,同时减少行政机关就矿山关闭应给予矿业权人的补偿金额。
(二)对于矿业权人:
1.停止对矿山的开采行为,如继续开采矿产资源,则属于非法采矿行为,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未经行政机关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或销售已采出的矿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