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非法运输海砂人员刑责
2021-03-17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3月9日,非法运输海砂类案件在浙江温州洞头首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宣判,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处罚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不等刑罚。该案是浙江海警局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非法运输海砂人员刑责,斩断海上非法运输海砂“购、运、销”链条。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康某指使游某、曹某等人驾驶船舶,通过故意关闭AIS设备等方式,到福建漳州海域从3艘不明船舶处,低价购买并运输非法开采的海砂约1万吨,后通过福建中介陈某事先联系温州货主林某,将1万余吨非法海砂卸载至温州洞头一处码头。2020年7月6日凌晨,该船在驶离码头准备返航时,被浙江海警局查获。
查获后,该局迅速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全力侦办该案。为查证犯罪事实,专案组历时一个半月侦查,跨“三省”、“五市”,调查涉案人员40余人,在福建、广西两地海警、公安配合下,成功异地抓捕主犯康某、陈某等人。经多处走访努力,共追查康某等人三次非法运输海砂事实,累计运输海砂3万余吨,涉案金额高达155万元。
最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康某等5名被告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追缴全部犯罪所得款项,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陈某、游某、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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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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