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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非法采砂破坏耕地获刑罚

2021-02-02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以土为母。耕地是老百姓的饭碗,农业与民生最根本、最直接、最明显的关联就是保障人民有田可耕,有地可垦。但是,还是有不法分子为谋私利,无视法律权威,对大面积耕地造成破坏。

 
 
  案情摘要
 
  一年多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某县村东头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在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使用铲车在土地内非法采挖黄沙售卖,获利达12.74万元,违法占用土地共18.49亩,其中占用耕地12.78亩,造成耕地耕作层被破坏,达到了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2.7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章法有度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守住耕地红线,不仅是对民生的基本保障,也是对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追求。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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