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83号)、《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4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含委托审批单位)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通知》还明确划转后三方各自的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依法认定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金额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政策制定。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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