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长江经济带(安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2020年)内所有项目,以及历年来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尚未完成验收的和2020年列入年度计划的废弃矿山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分批于2021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省级备案和抽查抽验,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
《通知》指出,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抽查抽验”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初验重点检查废弃矿山修复成效和项目档案资料。市级组织专家对通过初验项目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并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经专家确认的,形成验收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直到验收合格。省级组织专家对市级上报备案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抽查抽验的比例不低于该市项目总数的30%。按照“县区全覆盖”原则,随机抽取项目开展抽查,并选取财政资金补助200万元以上、工程量或治理面积偏大、矿区环境影响范围广、项目区位重要的项目,实施现场抽验。
《通知》要求,对被列为抽查的项目,从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抽取2名~3名专家,由专家审查项目实施过程材料和财政资金收支等档案资料,必要时可结合项目图斑遥感解译图片,实地复核项目区生态修复成效,形成抽查意见。抽查意见应对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程度、图斑遥感解译复核的生态修复成效、财政资金收支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述。
《通知》强调,省级抽查抽验合格后形成省级验收报告,以市为单位下达省级验收意见。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扫破碎机网微信公众号-阅读行业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