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评价指标标准进行了统一,并对第三方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
《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包含先决条件和评分表两部分。先决条件属于否决项,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不能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增加否决项。
《绿色矿山评价指标》明确了绿色矿山遴选的先决条件:
一是《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
二是近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三是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
四是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
五是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一、计分办法
(一)评价指标评分表共100项,总分1000分,分别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六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进行评分。
(二)不涉及项处理。对于不涉及三级指标第33-36项矿山企业的得分计算,应依据《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25283—2010)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等,判定第33-36项是否属于不涉及项,并在评分表中明确说明。如果属于不涉及项,大类最后得分采用折合法计分。如某矿不涉及第33-36项,假如第37-42项的得分和为64分,则“三、资源综合利用”大类最后得分为“64/80*120=96分”。
二、达标说明
(一)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0分,各省(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在综合要求不降低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具体“达标线”。
(二)一级指标得分(折合后得分)原则上不能低于该级指标总分值的75%。如,“矿区环境”一级指标评价总分值220分,该一级指标得分不得低于165分。
三、评分说明
(一)某一指标评分说明中属于扣分项,则扣完为止。某一指标评分说明里属于增分说明,增至该项指标总分为止。
(二)所有得分必须有依据并要保留证明材料,在“检查记录”栏里写明得到相关分值的原因,缺少支撑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得分。如果需要填写内容较多,可以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描述。
(三)对于集中建设的选矿加工等配套系统,应明确关联关系,可统一纳入评估考虑。
(四)对于调查问卷、现场考核、专家打分取平均值等评估方式需要在“检查记录”说明里进行详细描述。
(五)需要现场查看的内容,在“检查记录”里应写明哪些工作人员到什么现场看了什么内容(设备、设施、厂地、环境、现场等)。
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节选)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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