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以规范该市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量核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砂石土采挖前价格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原则上以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采挖前评估价为起拍价拍卖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将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拍卖处置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会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处置收益归市级财政;项目由县区级财政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方案报项目相关县区财政部门会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处置收益归县区级财政;市县(区)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处置方案经相关区财政部门会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会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按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项目,处置收益归项目所在地区财政。今后国家或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收益分配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
目前,该《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所提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8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信函请寄: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505室(邮编511500);
电子邮件:qydnrzfk@163.com;
传真:0763-3370973;
联系人:张世乐,联系电话:0763-337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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