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是砂石项目投产前的重要手续,而这一重要关口要求提供的信息即将发生重大变化。
日前,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进行修订,新增“主要原料及燃料信息”、“大气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以及“水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等要求,将散落于各章节的内容整理至信息表中。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拟在原基础信息表的基础上,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分散于各章节的污染物产、治、排信息等内容,规范表述并浓缩于基础信息表中,便于建设单位直观、快速了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推动落实,便于环评审批部门快速理清重点、提高审批效率。
环评基础信息表部分新增内容
部分修改内容
1.修改环评单位相关信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一是现有基础信息表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修改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增加“信用平台项目编号”;二是现有基础信息表评价单位“证书编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加编制主持人“姓名”“信用编号”“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2.“项目涉及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情况”修改为“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区情况”,并在其中增加“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等信息。
3.新增“主要原料及燃料信息”,包括“主要原料”“主要燃料”等信息。
4.新增“大气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有组织排放(主要排放口)的“排放口名称”“排气筒高度”“污染防治设施工艺”“生产设施”“排放限值”“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的“排放源名称”“排放限值”等信息。
5.新增“水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的“排放口名称”“废水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排放去向”“排放限值”和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的“排放口名称”“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受纳污水处理厂(受纳水体)”“排放限值”“排放量”等信息。
6.新增“固体废物信息”,包括“名称”“产生环节”“危险废物类型”“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贮存设施名称”“贮存能力”“自行利用工艺”“自行处置工艺”“是否外委处置”等信息。
目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反馈方式。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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