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共二十三条,规定了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的申报主体。对申报绿色矿山的资料、流程进行了规范,设定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确定了绿色矿山评估专家组成员的构成,对绿色矿山申报的单项核心指标及需提供的生态监测报告内容进行了细化,确立了绿色矿山信息公示制度,制定了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标准,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建立了绿色矿山评估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告知了办法与其他文件要求相冲突的协调等。
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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