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出台,提出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自主投资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构建“政府引导、规划统领、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
办法明确,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发展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根据办法,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土地使用权人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用于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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