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治理效果不佳、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该省实际,4月27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对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对有责任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由责任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办法明确,要按照“省规划、市审批、县实施”的原则开展矿山修复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全省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确定利用市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名录,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将审查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负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实施,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矿山现状核查,摸清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等,完善历史遗留矿山台帐。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等因素,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办法要求,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项目审查审批,按照适宜性原则科学设置社会资本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对未通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不予批准。
办法强调,将对矿山修复给予政策支持。对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林、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同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发展旅游业、种养殖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此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土地使用权人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用途。用于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历史遗留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最后,办法强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健全制度、强化监管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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