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坚持规划管控、科学布局,推进资源有序开发;坚持绿色开发、高效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分类施策、创新治理,推进矿山生态恢复;坚持技术创新、综合利用,提高集约发展水平;构建新型矿业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走绿色、环保、安全、高效的矿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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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矿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守住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为底线,以矿产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层层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坚持规划管控、科学布局,推进资源有序开发;坚持绿色开发、高效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分类施策、创新治理,推进矿山生态恢复;坚持技术创新、综合利用,提高集约发展水平;构建新型矿业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走绿色、环保、安全、高效的矿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之路,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资源和生态保障。
二、强化规划管控,优化开发布局
(一)坚守生态保护底线。科学划定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矿业活动,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及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外,禁止新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除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铀矿矿业权、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到期退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内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铀矿矿业权和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外,其他已设矿业权依法退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除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其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除地热、矿泉水、干热岩外,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以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建立“三条控制线”范围内已设合法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矿业权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调整勘查开发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开发保护格局下,原则上在“三条控制线”之外的区域,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矿产资源禀赋、开发适宜性和产业布局等因素,严格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科学划定勘查开发重点区域,引导要素聚集,统筹勘查开发,构建重点突出、集聚开发的勘查开发格局。重点推进碳酸钙、石英砂等经济发展急需矿产,地热、页岩气、干热岩等新兴清洁能源矿产和铝、稀土等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重点建设百色-崇左锰铝、河池锡铅锌、贺州-梧州-玉林稀土、贺州-来宾碳酸钙等资源开发基地,打造全区矿产资源保障的重要战略核心区。
三、推进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
(三)推进绿色勘查开发。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助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到2022年底,全区所有应建矿山(包括新建矿山和到2022年底继续有效的现有生产矿山)分批达标建成绿色矿山,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有序退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政策,在融资、税费减免、用地保障、资源配置、林地占用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绿色矿山择优给予资金奖励。建立健全绿色勘查标准,到2022年底所有地质勘查项目实现绿色勘查。
(四)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大幅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促进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规模结构。不再新批大型生产规模以下碳酸钙矿山,加快对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的小煤矿关闭退出。依法淘汰资源粗放利用、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的矿山,原则上不再新批露天凹陷开采采石场等非金属矿山。加大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替代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在矿业领域的应用,提升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引导涉矿加工企业入园入区,推进矿业企业升级改造,提高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拉长产业链,大力发展资源精深加工,培育一批采选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集团,加快形成技术先进、产业链长、产品多样、高附加值的产业结构。
(五)推动优势资源产业发展。编制实施重点资源型产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以铝土矿、锰、稀土、水泥灰岩、碳酸钙等优势资源为重点,着力推进优势资源规模化开发,出台支持优势资源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着力培育壮大铝精深加工、锡铅锌钨有色金属、锰、碳酸钙、稀土、水泥、玻璃等产业集群,推进产业升级,打造碳酸钙、稀土、玻璃等新兴千亿元产业,大力推动重点资源型产业向产业链高端发展。强化
砂石资源保障,大力发展机制砂石,加强与砂石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沿主要江河和运输通道布局若干砂石集中开采区和大型制砂企业,市、县区域合理布局服务当地的砂石加工基地或集散中心;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资源除供本工程建设使用外,地方政府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剩余部分资源;严格海砂资源开发,规范航道疏浚海砂利用;推动砂石资源开发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四、加强矿山治理,促进生态恢复
(六)严格新建矿山绿色准入。严格矿产开发在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要求,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实施开采和治理。
(七)加强生产矿山同步治理。健全完善生产矿山修复治理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不产生新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联合检查,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改,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制度,验收不通过的不予采矿权延续登记。
(八)创新废弃矿山治理。组织排查,摸清底数,编制实施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分类明确治理责任、时间、措施,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修复并保障其合理收益,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还清旧账。加大政策激励,废弃矿山建设用地经修复可按规定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区范围内流转使用,修复工程新产生及矿山残留的资源在满足自用后剩余资源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景观的历史遗留孤峰“半边山”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制定方案,对具备条件的实行开发式治理和生态恢复。
五、鼓励综合利用,促进集约发展
(九)实行综合勘查开发。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发政策措施,完善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手续及权益处置方式。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变更情形外,允许矿业权按规定变更勘查开采矿种,推进综合勘查、综合开发,实现对低品位、共伴生矿产的“应用尽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和攻关,加强对铝土矿赤泥中镓、有色金属矿石中铟等稀有稀散有益组分的综合回收,鼓励开展高铁三水铝土矿、共生硫铁矿和低品位铝土矿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研究,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推进低品位资源的利用。
(十)加强
尾矿废石利用。研究制定尾矿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鼓励利用尾矿提取有益金属组分,利用尾矿和废石生产建筑材料,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已设采矿权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采矿权范围内的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对采矿权已灭失或无主尾矿库存在可利用资源的,在安全环保前提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矿业权回收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应急排险清理出的尾矿资源,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或交易。
六、推进制度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十一)实施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实行矿业权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矿种调整自治区、市、县三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对稀土、铝土矿、钨等战略性和优势矿产实施勘查储备;探索对“三条控制线”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实施收储。全面推行市场化配置制度,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方式配置资源项目外,原则上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坚持优质优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则配置资源,限制和减少原矿石外运,限制优质碳酸钙资源作为
砂石骨料原料开发;严格铝土矿资源配置,按照严控氧化铝产能、挂钩电解铝产能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配置;严格稀土资源配置和资格管理,实行开采指标和分离指标控制。稳步推进“净采矿权”竞争出让,2021年起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采矿权”出让。改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优化储量分类、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夯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益管理基础。
(十二)加强联合监管执法。按照“强监管严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和违法查处。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工业信息、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负面清单管理、勘查开发布局、行业准入、矿业权设置、综合循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产业集聚发展、废弃物排放、生产流通等各环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行为,要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整合矿山开采、安全、环保监管等信息数据,建设科技管矿平台,实现云巡查监管;推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管;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公益诉讼,建立资源环境司法执法协调机制。
(十三)强化用地用林用海保障。研究出台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政策,健全完善矿山开发占用林地政策,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用地需求。推广平果铝采矿临时用地模式,探索铝、锰等战略性矿产及我区优势矿产露天开采临时滚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方式。推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联合出让;对具备用地出让条件的矿山,实行弹性供地政策。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整合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生态修复、地质勘查、土地复垦等财政专项资金,向矿山修复、绿色勘查开采、综合循环利用等方面倾斜支持。加强资源税精细化管理,统筹考虑各应税矿产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分级制订税率;研究出台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等资源税减免政策。按照“谁出让,谁受益”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自治区留成部分的分成比例,自治区、市、县三级按照出让机关50%,其余两级各25%的比例分配;允许“净采矿权”出让中产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算后计入出让成本,在自治区留成部分核减后,出让收益再按上述比例分成。
七、强化政治担当,确保实施成效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林业、海洋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成员单位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协调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度,把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推动矿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抓好落实。
(十六)强化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压实责任,层层落实。将矿产资源监管执法、资源综合利用、绿色矿业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等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评,量化考核指标,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七)严格执纪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造成辖区矿产资源管理混乱、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违规行为频发高发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