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南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疫情当前,为降低疫情防控和押解安全风险,宣判过程中,四名被告人未被押解到庭,而是在看守所进行这次“隔空”远程视频庭审。
被告人曾某、李某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以牟利为目的采挖砂石并售卖,共计获款90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1、徐某2作为从事砂石运输经营人员,在明知长江流域宜宾境内全线禁采以及未见过曾某、李某提供的任何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用其承租的两艘轮船共向曾某的轮船接运购买的砂石共计3万余吨,并销售到某砂石厂,销售金额达110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2经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赔了违法所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此外,由于曾某、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河道采砂作业并贩卖长江砂石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河道生态环境和国家矿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法庭判令曾某、李某承担对涉案长江河道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的责任。
南溪区法院当庭宣判:
被告人曾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徐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徐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继续对被告人曾某追缴违法所得850240元,对被告人徐某1、徐某2追缴违法所得411881元;
被告人曾某、李某承担环境修复费用、评估费用共计214100元。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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