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二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发生在长江张家港、太仓的非法采砂案件,非法采砂量达1200万吨。
【关键词】
非法采矿 检察监督 生态保护 两法衔接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蒋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盯梢、暗线望风、打探消息等手段,躲避水政执法大队检查,组织人员夜间驾驶采砂船,在长江水域张家港段非法采砂,再由管理的船队将江砂运输销售。形成了以蒋某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蒋某等人对长江水域张家港段非法采砂形成了控制,采砂数量104万吨,涉案金额1030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赵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在长江水域太仓段非法采砂,形成了以赵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数量1100万吨,涉案金额1.02亿元。两个犯罪团伙内部均分工明确,形成了采砂、运砂、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对长江下游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指控和证明犯罪】
2017年3月2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对长江下游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3.24”系列案正式告破。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涉案人员越来越多,首批立案侦查仅12人,目前已刑事立案113人。公安机关对采砂船、运砂船的相关人员如何定性存在疑问,涉案人员违法犯罪金额认定也较为困难。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派人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相互分工的证据,着重收集事前明知的材料。针对定性问题提出意见,因事前约定非法采砂时间和地点,案发时间均为夜晚,在长江上只有相互密切配合才能完整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对采砂船、运砂船的船主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定罪处理,对仅提供劳务的帮工不以犯罪处理。对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以运砂船最后销赃价格认定的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分16批次报捕39人,分26批次移送审查起诉98人。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专门办理“3.24”系列案。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查处时间先后不同,公安机关未在一案报送,但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案件分别处理带来了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办案小组内部分工不分家,案件信息最后全部汇集在一起。检察官从混凝土公司购买记录入手,以点带线,反向查证资金流向,再从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中条分缕析,依据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精准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
有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江砂卖到不同混凝土公司,单个案件的数额达不到构罪标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采取一案一表的方法,将所有涉案人员制作表格,再对比汇总每个犯罪嫌疑人的采砂次数、涉案数额。经细致分析,发现有7名涉案人员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证据材料分散在不同案件中,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对7人立案侦查,并纠正漏捕1人。还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未及时扣押等程序性问题,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促进依法规范办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某、蒋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蒋某等11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该案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典型非法采砂案件,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案件办理涉及人员较多、地域范围广,案件证据庞杂,确定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难度大,形成违法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在办理非法采砂案件中,注重全面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综合体现办案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