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消息,日前,记者从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秦岭地区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今后不再新设矿业权,秦岭北坡禁止开山采石,已设矿业权限期退出,目前秦岭地区涉及各类保护区170个矿业权已经全部退出。
据介绍,《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秦岭的保护范围和相关重要区域的范围界限,并将“绿色
矿山建设”写入,填补了陕西立法方面的空白,有利于持续推进矿业生态文明建设。
据介绍,该《条例》旨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首次将“绿色矿山建设”写入,对矿业绿色发展用法规形式进行严格规范。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
项目采用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下面是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4. 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
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