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修复将不可避免涉及山体平整,项目主体需要为资源化利用的砂石料办理采矿许可证吗?
日前,湖北省《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地方立法项目向自然资源部提出了相关疑问。
在《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制定中,有关废弃矿山土石料处置问题 ,项目组拟定了第三十一条【土石料处置】: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所产生的土石料,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所获得的收益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对此,项目组内部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目前自然资源部的相关文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作一般性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以及明确对废弃矿山进行治理的项目施工单位的利益分配机制,增加其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废弃矿山的资金筹措。
目前,项目组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自然资源部在回复中表示,矿山生态修复涉及的残余资源开发问题,应依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政策文件确定。对于当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宜作一般性规定,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做修改。
据了解,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最新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综上,矿山修复涉及开采的砂石料是国有资源,涉及开采行为可能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