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是部分地区混凝土企业的心病,尤其是在砂石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剧烈的当下,稳定的现金流至关重要。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付款期限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借口”禁令
不得以审计为付款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对中小企业的付款义务。
延迟支付要贴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迟延支付给中小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赔偿实际损失。
据了解,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混凝土行业所在的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砂石采
矿所在的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