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到2020年底前:
全面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持证露天矿山开采更规范,“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应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全面完成;
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
项目的要求得到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意味着,浙江省将严格禁止新建露天
砂石矿山,并将严格落实该项任务。这无疑对当前浙江省砂石供给提出了严峻挑战。
《方案》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
(二)分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三)加快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进度;
(四)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
《方案》还要求,2020年9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各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整治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要求整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并上报自然资源部。
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重点任务分工
露天矿山排查台账
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和《实施意见》,以“全面摸排、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严格管控”为手段,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提供有力保证,为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资源利用更高效、矿容矿貌更美化、生态环境更优化、开发秩序更有序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持证露天矿山开采更规范,“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应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全面完成;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要求得到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元,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的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以全面排查工作为基础,制定县(市、区)域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一矿一档”建立露天矿山整治工作台账。
(二)分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要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三)加快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进度。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对列入《浙江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内的废弃矿山,要切实加快治理修复进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完成修复任务。
(四)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矿业权,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对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项目、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和毗邻矿区综合整治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好该类建设项目立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建设项目类矿业权设置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类矿业权的设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进度安排。2019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露天矿山全面排查工作,按照“一矿一档”要求建立排查台账(格式见附件2),并将排查情况汇总上报设区市;2019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汇总本市露天矿山排查情况(格式见附件3),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排查情况报告、排查情况汇总表。2019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上报设区市备案。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告及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上报设区市。2020年7月底前,各设区市对各县(市、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及全市整治情况总结报告(含汇总表)报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各设区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整治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要求整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并上报自然资源部。
(二)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排查组织,必要时可邀请专业队伍或有关专家参与;要细化分解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的“边排查、边整治”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考评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确保整治效果。
(三)监督检查。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和工作进展信息通过“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相关信息(格式见附件5)录入信息系统,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展滞后的要进行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情况对有关市、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成员的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及时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向社会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举报制度。公示公开内容包括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和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等。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对全社会宣传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力度。重点要组织开展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成功经验的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参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良好工作氛围。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与《实施意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