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宁都三男子因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打砸毁坏他人财物案件。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张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张家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宁都县竹笮乡松湖村张屋组村民以被害人曾某经营的顺水砂场在该河段
采砂过界为由,要求顺水砂场补偿损失未果,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2018年1月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荣某、张福某、张家某等几十名村民来到顺水砂场阻止采砂作业,激愤之下,被告人张荣某、张福某两人先后来到采砂船上,张荣某手持铁棍、张福某手持铁锤对采砂船操作室机器进行打砸,而后合力将采砂船上的一台电焊机(含配件)丢入河中。被告人张家某和其他村民则在采砂船旁的岸边观望鼓劲。随后,张荣某、张福某、张家某等村民又来到砂场的活动板房(工棚),张家某等人采取用铁锤砸、用脚踹等方式将活动板房破坏,还将砂场抽水管砸烂。18时许,宁都县公安局接被害人曾某报警后赶赴现场,并开展调查。
2018年1月11日,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对顺水砂场被毁损财物作出价格认定,被损坏的砂船液压离合机、远航宝、电焊机、活动板房材料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2677元。2018年1月15日,宁都县公安局对张福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8年2月8日,宁都县公安局民警在处警时对张荣某、张福某、张家某等在场人员进行传唤。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毁坏顺水砂场财物的事实。
2018年3月7日,被害人曾某对三被告人等人出具刑事谅解书,不予追究经济损失并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未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打砸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家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定从轻处罚。故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