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砂石行业并不太平,多个省市相继出台砂石开采限制政策。砂石这一原本并不起眼的东西,正在变得越来越紧俏。
7月30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草案)》,草案对洞庭湖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规定如下:1、湖南省政府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洞庭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湖南省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联合执法;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2、未办理
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洞庭湖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独有偶,就在《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的前几天,江西省九江市出台关于《2019年度九江市城区和沿江、沿湖县(市、区)砂石供应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文件中提到,“省内供砂、九江城区和沿江沿湖砂石供应使用江西省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律不得销售到外省”,此项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长江流域砂石供应紧张问题恐怕还将继续加剧。
随后,7月31日,《济南市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济南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济南将河道采砂列入河道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取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事项,意图通过立法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
除了上述三个地区以外,河南、湖北、河北、广东等地也出台了砂石相关政策,对砂石开采做出限制。
其中,河南为了管住砂价,河南采取了关闭全省所有采砂场,只允许国有公司经营。国有公司负责开采,企业和群众用砂经过审批后,由指定运输企业运输。比照罗山采砂模式,目前,河南省共批准合法采砂企业20家,全部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但管住了砂价,运价却高得离谱。据一位群众说,以前砂运到他们镇1吨运费10元,现在运费起步价50元,谁出的价高,司机就往谁那里送。这样砂价和运价加起来,比2018年还贵。
此外,在国家政策层面。日前,水利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采取受理申请、招标、指定统一经营等方式作出决定。
采用受理申请方式的,由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采用招标方式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年度采砂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对河道砂石资源组织实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运砂船舶(车辆)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合法来源证明由负责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在经许可的采砂现场核发。没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
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样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印制。
第三十四条(无证采砂、违法装运、生态修复)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挖掘机械),没收采砂船舶,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运砂船、运砂车、装载机械等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或协助非法采砂的,属于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目前来看,天然砂石禁采趋势明显,无论从中央还是到地方,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天然砂石开采进行限制,对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砂石的供应紧张。放眼未来,随着天然砂石资源的枯竭和限采,机制砂石将成为建筑的主流,但是目前机制
砂石骨料在国家层面政策指导性文件仍然缺乏,亟需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