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近日出台《长春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了全市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整改“三步走”战略。
长春市明确,2020年前,全市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周边、主城区废弃矿山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22年前,全市各开发区废弃矿山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25年前,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全部废弃矿山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2013年以来,长春市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景则景”的治理方式,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一方面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另一方面积极打包
项目,申报国家和省恢复治理资金,同时加大市、县(区)政府财政投入。
长春市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未恢复治理矿山按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方式监管,落实责任包保,同时设置铁丝围挡和警示标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工作,加强动态巡查,对无证开采、非法盗采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采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发布公告督促等方式,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对于废弃矿山恢复治理,长春市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政策,强力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土地开发,恢复废弃矿山林业生产,探索废弃矿山景观再造,鼓励城市建设废弃渣土用于废弃矿山治理回填。
截至2018年10月,长春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90处,面积30.07平方千米,关闭未治理的采石场185处,面积3.82平方千米。其中,责任主体明确的46处,面积1.55平方千米;责任主体灭失(废弃)的139处,面积2.27平方千米。
下一步,长春市将加快实施《长春市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坚持“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景则景”的治理方式,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紧密结合,按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等类别进行分类整治。
长春市将坚持属地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责任落实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是本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牵头部门;各级发改、公安、环保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长春市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切实承担起治理责任,全面调查摸底,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治理资金,积极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推动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