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紧盯工地建筑垃圾
2018-10-10来源:环球破碎机网
昨日下午,市城管局召开发布会,详细解读该局联合市公安局、城建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和园林局共同发布的《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规范细化管理流程,旨在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
A
两证齐全才可处置建筑垃圾
细则要求,建筑垃圾处置要执行市场准入。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于开工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建筑垃圾处置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建筑垃圾处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持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该通行证由运输企业统一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领取。只有上述两证齐全,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B
工地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
细则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进行管理:设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主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需在工地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统一纳入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并确保正常使用;采取遮挡措施,设置围墙、围挡,硬化工地出入口路面,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保持场内道路整洁湿润,做好出入口门前“三包”,确保建筑工地大门左右两侧各50米范围内道路干净整洁;凡未密闭运输、污损遮挡号牌、车身未冲洗、无公安交警部门核发通行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C
各区建一至两处弃置场
细则对建筑垃圾有序消纳作了详细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需建设一至两处建筑垃圾弃置场,作为建筑垃圾调剂、中转的场所,承担辖区内建筑垃圾弃置场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建筑垃圾弃置场应设立公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建筑垃圾。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及时清运处置辖区内偷倒乱倒的无主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建筑垃圾。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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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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