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半年之际,记者赶往灾区采访。在各地堆积如山的建筑垃圾旁,大型机械正在对这些震后来不及分类的建筑垃圾重新分类,以便回收利用。
在日本,人们一方面大力推广建造寿命在一百年以上的建筑,减少大拆大建;另一方面利用法制手段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再利用。在日本的专门立法中,企业、政府、资源再利用企业各方责任都规定得很清楚。严格的法律约束保证了“谁产生谁负责”原则的严格执行。
目前,日本97%以上的建筑垃圾都得到了有效利用。
依靠传票 严格监督
建筑垃圾体量巨大,分类困难且处理成本较高,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说不合算,所以日本以前也有不少建筑公司随意丢弃建筑垃圾。20世纪90年代以前,邻接东京的千叶县就被称为“非法丢弃的圣地”。根据1995年度的警察厅白皮书,非法丢弃的产业废弃物中80%是建筑垃圾。
后来,日本随意丢弃建筑垃圾的现象大大减少,这主要得益于传票制度。
根据日本《废弃物处理法》的规定,产业废弃物处理必须由排放者负责。排放者可以按照规则,交由拥有处理产业废弃物资质的处理者进行处理。为保证处理质量,日本政府制定了传票制度,严格监督产业废弃物的流向。
传票制度规定产业废弃物排放者有义务发行、回收和核对传票,同时明确规定了排放者确认处理完毕的具体方法。
传票由7联复写纸组成。产业废弃物排放者在登记了必要事项之后,保留A票,然后将B1、B2、C1、C2、D、E票交给收集和运输业者。收集和运输业者保留B1票,然后将废弃物和C1、C2、D、E票一起,交给处理业者,B2票则在运输结束后10天内返还给废弃物排放者。处理业者保留C1票,在处理结束后10天内,将C2返还给收集和运输业者,将D票返还给排放者。如果进行了最终处理,也将E票返还给排放者。
如果处理业者进一步委托最终处理业者处理,那么他作为第二排放者,要发行新的传票,委托最终处理业者进行处理,并等待最终处理的传票(新E票)的到来,在新E票到来后,将原有的E票返还给排放者。第一排放者最终在A、B2、D、E票都齐全的情况下,才可以确认处理结束。
对于排放者而言,如果传票交付90天以内B2、D票没有传回,180天之内E票没有传回,排放者有义务掌握废弃物的状况,采取适当措施,并且汇报给都道府县知事。如果不主动呈报,就会受到处罚。
此外,产业废弃物排放者和处理业者都需要保留传票至少5年,一旦出现非法丢弃,这些传票就成为重要的线索。
传票制度使日本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非法处理建筑垃圾等产业废弃物的现象,也有利于政府部门掌握产业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处理途径等信息。
立法到位 责任明确
过去,日本大型住宅建设公司也往往通过控制处理建筑垃圾费用来削减成本,很多建筑垃圾被焚烧,或被取出木材后部分填埋。
为此,日本在2000年5月制定了《关于建筑工地材料再资源化的法律》(简称《建筑再利用法》)。该法规定,对于特定的建筑材料要分类拆除和促进再资源化,拆除业者要按规定登记。
该法对主管大臣、地方政府、建筑业者、工程发包方的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主管大臣要制定实现再资源化的基本方针。都道府县知事要根据基本方针,制定实现本区域特定建筑材料分类拆除和再资源化等指导方针。建筑业者必须通过建筑物的设计和选择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方法等,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努力降低分类拆除和再资源化的费用,尽量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后的建筑材料。工程发包方要恰当负担分类拆除和废弃材料再资源化的费用,将该费用反映到承包款中。第一承包商还要对其下的转包者进行指导,确保再资源化。
该法还规定,中央政府需要收集、整理和利用建筑物解体工程的必要信息,推进相关研究开发,促进分类拆除和建筑物废料的再资源化,并且采取措施普及相关成果。此外,还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获得国民的积极合作。中央政府还必须为促进建筑垃圾再资源化提供必要的资金。
在拆除建筑时,除了特别情况,承包方必须分类拆除,为此要按照主管部门设定的标准,采取确保正确分类的施工方法。工程发包者和承包者要在工程开始7天前,向都道府县知事汇报拆除的建筑物的结构、施工时期和工程概要、拆除建筑物的计划等。都道府县知事则可以要求修改拆除计划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或提供建议。
拆除建筑物的企业必须努力掌握施工技术,从而拥有施工资质。政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举办讲座,提供指导材料等。在拆除工地,必须选拔满足政府相关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