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和全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三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第三轮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
(一)做好第三轮规划编制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两美浙江”建设的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四边三化”、“大气污染防治”等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对生态建设更加重视,人民群众更加关注生活质量,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我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仍然存在管理粗放、技术落后、集中度低、资源浪费、破坏环境等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两美浙江”建设的总体要求,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推动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做好第三轮规划编制工作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依法行政的需要。矿产资源规划是政府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进一步厘清矿产资源规划的定位,合理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转变规划编制的理念、思路和方法,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新要求;必须坚持依法勘查开发和依法规划管控,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增强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提高依法依规管矿用矿的能力和水平。
(三)做好第三轮规划编制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新常态下,经济增速放缓,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有所缓解,但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省“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浙商回归等一大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的实施,对矿产资源尤其是普通建筑石料的刚性需求仍然较大。但是,受规划空间管控、生态环境约束、群众利益协调等因素影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的空间越来越小,矿产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资源保障压力仍将持续。因此,必须准确把握新形势,科学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工作,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四)做好第三轮规划编制工作是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新定位的需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职责定位,是编制新一轮规划的总纲和基本遵循。因此,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必须落实最严格的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制度,强化资源惠民理念,立足资源开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第三轮规划编制的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新形势下,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本地实际,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开发与保护、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坚持保护和节约优先,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做好与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谋划资源保障之策。立足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要求,谋划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的工作举措。
3.坚持资源节约集约。坚持开源节流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在支持地质找矿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立足资源高效利用保障资源需求。
4.坚持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规划编制要合理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的同时,要避免规划替代市场功能的做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规划能够符合市场自身运行的特征。
5.坚持继承中创新。要认真总结矿产资源管理包括规划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创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创新规划思路、方法和内容,着力完善适应改革发展的宏观管理体系。
6.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各地要因地制宜,抓住主要矿种、重点矿区和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编制好规划,体现本地特色。
三、准确把握规划定位
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是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规划在规划体系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要全面分解落实省级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又要对县级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和约束性要求;重点对市级行政区边界的规划区做好与相邻市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对市内县级行政区边界的规划区统筹进行规划。县级规划处于规划体系的最基层,具有监督和管理的直接依据作用,要全面衔接、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详细部署和安排,确保规划空间布局、目标任务和管理措施等全面落地。
四、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一)规划基础调查研究。全面收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等基础数据和相关规划前期研究成果,开展实地调查,尽可能地占有与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翔实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科学预测主要矿产资源需求情况。认真做好现行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对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规划内容提出调整意见。
(二)矿产资源差别化管理研究。考虑产业政策、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保要求,提出允许、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种及其方向,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砂石粘土类矿产,要区别平原毗邻地区和农村山区设矿、经营性矿山、工程性矿山和边远农村自用等不同情况,提出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矿产资源分区勘查开采制度研究。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市场需求、技术水平、环保要求等因素,按照扩大禁采区、缩小开采区、调整限采区的思路,科学划分各类规划区,进一步明确规划分区管理措施。细化开采区和限采区内的露采矿山布局,要将矿业权设置方案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在规划分区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大规模、长时间开采的商业性矿山要尽可能布局到点。统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研究矿产资源勘查范围与开采分区的关系,保持规划分区的合理性和政策的一致性。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研究。研究提出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利用水平、环境保护等准入条件和要求。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完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结合矿区资源特点和当前技术水平,确定主要矿种及其共伴生矿、低品位难
选矿、
尾矿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准入门槛。研究提出淘汰和限制的矿山开发技术政策措施。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调查评价矿山环境影响区域,提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区分历史废弃矿山、生产矿山、新建矿山,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和要求。提出矿山粉尘控制、废水回用、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露天矿山矿地综合利用的要求和政策措施。
(六)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地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同步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轻环境影响的针对性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融合。
(七)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各地要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和建设指南的要求,在规划编制的同时,同步推进、同步完成规划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效率和水平。
五、切实加强第三轮规划编制实施组织保障
我省第三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时间要求是,2015年完成规划论证稿,201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规划报批工作。各地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市、县两级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抓紧开展工作,将规划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切实落实规划编制机构、人员和经费。要认真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进度计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尽快落实规划编制单位。要选择能力、业绩和信誉好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技术工作,并组建专业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素质高的规划编制项目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选派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的同志参与规划编制工作,从技术和行政两条线上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
(三)开门编制规划。要按照“阳光矿政”工作的要求,采取联合踏勘、座谈、听证、公示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乡(镇)村、矿山企业和群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知情度,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对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大问题,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规划编制相关信息要在国土资源门户网站“阳光规划(矿)”专栏中及时公开。
(四)落实规划衔接。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重点做好规划主要指标及分区布局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之间的衔接。要服从和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等规划进行衔接,增强规划间的协调性,避免规划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
(五)做好沟通与交流。各级规划编制要重视上下互动、沟通交流,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抓好市级规划编制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规划编制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