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行为,会造成哪些严重危害?南宁市城乡建委、市建管处近日曝光2014年建设工程领域“十大”典型违法案件。据悉,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行业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试行全天候、拉网式的在建工地检查机制,去年1—12月,作出各类行政处罚决定712件,上缴罚没收入约784万元,同期增长约345%。
案例一:
按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审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对已备案的施工图进行抽查核查工作。在2014年7月开展的抽查核查工作中发现,某大学设计研究院承接的南宁市五一中路22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涉嫌违反设计强制性条文1条,广西某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凤岭佳园拆迁安置小区1#、17#、23#楼(含基坑支护)项目涉嫌违反设计强制性条文5条等。
目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上述企业,按照每发现一条扣3分,有效期2年的标准,列入企业不良诚信档案。并对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案件尚在调查当中。
【专家点评】
专家点评:项目的建设,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设计单位没有按国家建设工程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而施工单位又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成后的项目将极大危及公共安全。
案例二:
电梯防坠安全器超期服役
2014年8月,建设监督执法人员巡查南宁一在建工地时发现,工程施工现场内的两台施工电梯防坠安全器超出使用年限。经查,负责给该工地安装机械设备的是广西某远投资有限公司。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配齐有效的安全措施和装置,造成危险源,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专家点评】
在建楼盘工地发生电梯坠落事故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但仍没引起有些工地的重视。建筑工地内,电梯是特种设备。如果不及时维修,或者超期服役,很容易发生坠落事故,危及工人人身安全。
案例三:
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工程
2014年9月,建筑监察人员检查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路的一房地产项目,协调处理工程款纠纷问题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个人。随后,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不履行施工管理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专家点评】
农民工讨薪事件屡屡发生,通常是违法转包工程造成的。建筑公司将工程包给大包工头,大包工头包给小包工头。而工人干完活要工资时,往往是层层推诿,甚至包工头“失踪”,这都给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案例四:
深基坑施工未论证先开挖
2014年7月23日,建筑监察人员对位于南宁一在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土方开挖工程进行检查时,施工单位现场未能出示深基坑土方开挖的专家论证及审查资料。
在随后调查中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证明,该项目施工单位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清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未组织专家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专家点评】
在建工程的施工方案,尤其是深基坑等重要工序的施工方案,须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此才能确保施工安全。否则,极有可能造成坍塌或者塌方等重大安全事故。
案例五:
楼盘未验收就交付使用
2014年7月1日,建筑监察人员检查位于明秀东路某在建楼盘时,发现该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经过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南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五方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整改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事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南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组织对其开发建设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专家点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更是检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明确工程参建各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那么工程的质量如何就是个未知数,对于使用人来说是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且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争议,将会带来更多的纠纷。
案例六: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南宁市某道路工程路面标工程,施工单位望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造成路面工程沥青路面厚度、含油量、弯沉、压实度、水稳层7d无侧限抗压强度等指标均达不到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
该公司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并处罚款183120元;同时对项目经理周某未严格履行职责实施管理的行为一并作出了罚款处理。
【专家点评】
施工图设计是非常严密的,否则就不能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也就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在现实中,有不少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或偷工减料,或减少程序,致使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不断,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甚至安全隐患转化成安全事故。
案例七:
建设单位无证“上岗”
2014年4月,相关人员投诉位于民族大道一购物中心正在进行的装修工程涉嫌存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
经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核实,认为作为该购物中心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广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施工图纸未进行审查、备案即
擅自施工的行为。
2014年5月20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专家点评】
这种违法行为绝非个案。主要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意识较为薄弱,未能按规定办理施工相关手续,使无证施工的工程得不到有效的质量监督。
案例八:
“白改黑”工程使用不合格建材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2013年南宁市市政道路沥青混凝土罩面工程施工现场,抽取工程材料路缘石、井盖和井箅进行监督抽测,经检验发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判定不合格。
在广西长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南宁市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取工程材料路缘石、流水板和透水砖、井盖进行监督抽测,经检验发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判定不合格。
【专家点评】
混凝土的浇筑,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只有原材料达到合格要求,才能做出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使施工得以正常合理地进行,达到设计和验收标准。如果不能按照配合比设计、试配和调整过程中得出的施工配合比投料,所生产出的混凝土砼就可能达不到设计强度,将危及结构安全。
案例九:
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
2014年5月22日,工程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到广西某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并现场抽取了该公司制作混凝土的原材料碎石、粉煤灰与
混合机制砂进行监督抽样抽检,经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抽取样品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判定不合格。
该公司作为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件的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
行为,并处罚款30000万元。
【专家点评】
只有原材料达到合格要求,才能做出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使施工得以正常合理地进行,达到设计和验收标准。如果不能按照配合比设计、试配和调整过程中得出的施工配合比投料,所生产出的混凝土砼就可能达不到设计强度,将危及结构安全。
案例十:
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014年4月,工程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在对南宁市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试验的三组抗渗试件现场未提供原始记录。同时,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已经出具检测报告,但水泥物理性能检验记录中无流动度测试记录,原始记录无校核人员签名。
经建筑检查人员调查取证,证明了该公司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专家点评】
房屋改建,敲一根梁、拆一面墙会不会导致安全事故?检测数据是判断的关键。工程检测机构出具假报告,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都会影响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给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严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