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象州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覃某全和被告樊某磅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最终使这一具有社会影响的非法用工致残赔偿案件有了圆满的结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家住广西柳江县穿山镇穿山村某屯的覃某全,2013年1月,其在樊某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就擅自经营的象州县某锰矿老矿场工作,工作内容为磁选各种矿物质。2013年8月11日,覃某全和一名同事覃某东共同管理一台
磁选机,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覃某东疏忽大意,违反操作,导致覃某全右手掌、手腕被磁选机压伤的安全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覃某全被送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花费了将近4万元,樊某磅已经全部支付。2013年10月27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樊某磅向覃某全支付补偿费10万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覃某全继续在樊某磅的
选矿厂工作,每月发2500元的工资,并且管吃、住。合同签订后,樊某磅没有履行协议。
2014年9月29日,覃某全委托柳州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经评定覃某全损伤所受到的致残程度为五级残疾。 覃某全多次与樊某磅协商,由于双方在雇佣关系、非法用工等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于是覃某全一纸诉状将樊某磅起诉至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分别找原告、被告了解情况,也从交谈中得知了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原告起诉的目的就是要求被告按照以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而被告则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但是也希望尽快解决好此事。至此,承办法官意识到如果耐心做当事人,此案可以调解结案。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在单独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中明确的指出被告在雇佣职工从事生产性的经营活动,应该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但被告并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故其雇佣属于非法用工。其应该按非法用工赔偿标准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经过法官坦诚的与他们进行交流,积极进行说服、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使双方达成了支付赔偿金的调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共10万元。被告当庭支付了2万元现金,余下的8万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
此案的调解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