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河南省大地水泥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4月24日22点40分左右,原告在公司上班期间打扫卫生时,扫帚被输送机改向滚轮绞住,致使整个身体被带进输送带和改向滚轮之间,右肩部到左下肢受到挤压造成失血性休克,当时被公司送到医院救治。原告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2年3月8日住院治疗共318天,花费医疗费115436元。经河南省大地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2012年7月23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平劳鉴结字(2012)104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造成七级伤残,但一年来原告家属数十次到宝丰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支付工伤待遇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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