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据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14日,唐某请求李某提供破碎机拆除劳务,干完活后,唐某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明确欠其破碎机费用19000元。后该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李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唐某立即偿还欠款1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案经开庭审理,由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被告唐某分期返还所欠劳务费,原告李某放弃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扫破碎机网微信公众号-阅读行业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