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章金亚,江苏人,去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嫌疑人邓建华。邓建华谎称自己在吉首某处有一采石场,共投资1300万元,其中他自己投资800万,为实际控股人,另外还有一个姓吴的投资了500万。
期间,邓建华要我出资500万收购姓吴的股份,这样采石场股权就都在我们两人名下,两人共同扩大投资,供应湖南永顺至吉首的高速公路【简称“永吉高速”(在建)】所需石料,一起赚钱。
因为是很要好的朋友介绍,又实地去看了采石场,同时“永吉高速”正在建设中,我便觉得是个好事情,便在老家江苏找了另外一位朋友,和他一起共同出资了1500万元(包括股权及原采石场产权及设备等等)将采石场买了过来。
谁知,新公司成立后,我们想去采石场生产时,原采石场老板吴某却以未付清股权转让款为名阻工。原来,我们投资到采石场的1500万,邓建华并没有完全用在股权转让及设备采购上。这时候我们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根据现有证据,我们了解:邓建华用我们给他的注册资金以460万购买了采石场。但是邓建华至少有300多万未用于股权转让及设备采购上。他只付了160万元转让款给原采石场老板,其他的300多万全部用于其个人还债,期间,为取得我们的信任,邓建华还伪造了采石场老板收到528万元转让款的凭证,其他的钱也被邓建华用于偿还自己债务。
我们向吉首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对邓建华采取了刑拘。但后来,我们不知道什么原因, 在铁的事面前,嫌疑人竟然被释放,逍遥法外。我们无法理解和接受,依法治国难道就是一句空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就是嘴上说说而已?请求相关部门为我们这些外地人主持公道、将嫌疑人绳之以法!
以下是邓建华为取得我的信任,同时也为了消化资金而采取的一系列行骗手段:
一、伪造其在该采石场有800万元投资、且该采石场同意转让给邓建华另外500万元股份的合同,并私刻了该采石场公章和私章。
二、邓建华与该采石场矿主签订了《转让书》。约定460万元购买了该场6年承包经营权。另铲车首付款,邓建华从公司重复报账骗领115877元还债。
三、2013年11月21日,邓建华与我们签订合作协议。邓建华承诺已经支付了原采石场场主吴某500万元投资款,取得该场所有权。并以该采石场采矿权作价800万元入股,占新公司股份25%;新公司注册资金邓建华不出资,由我们支付。石料供应“永吉高速”。
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我们分四份银行转账至邓建华女邓薇薇卡上共计508万元;邓建华利用我们给其的汇款,支付了原采石场老板吴某160万元转让款,剩余采石场转让款340万元用于其个人还债,并伪造了吴某收到528万元转让款凭证。
四、2013年12月9日,新公司法人营业执照颁布。邓建华以邓薇薇名义占股25%,即75万元。邓建华未出资。综合以上事实,邓建华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取得了2300万元新公司投资的25%的股份。
五、2013年11月21日,邓建华与泓悦建材公司签订了《承包开采石料加工砂石协议书》。采取包干承包方式承包该场,约定承包价普通砂石16.5元/吨。邓建华向公司及公司股东承诺该采石场年产至少达到450万吨,可以供应“永吉高速”。
六、 2013年12月19日,邓建华与陈某虚构了《高速公司路机制砂碎石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供应“永吉高速”450万方石料。
七、2014年1月16日,邓建华与陈某签订了《矿山承包合同书》。产量最少为150万吨/年。承包价格为普通砂石14.5元/吨。
八、2014年1月16日,邓建华作为担保人,陈某将该采石场再次转让给姚某。普通砂石为12.5元/吨。通过以上事实,邓建华通过承包方式,在违背其与公司承包协议的前提下,层层转包获利。
九、邓建华为消化其骗取江苏老板投资采取了借支、虚报、多报等方式多次公司领取,数额达200多万元。不借支则不生产。直至邓建华被刑事拘留,公司仍无法开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