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14号)、《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1〕18号)、《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发〔2013〕75号)、《湖州市矿业权交易管理工作细则》(湖土资发〔201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由湖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德清县乾元镇城北村方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出让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101号)。
(二)采矿权名称:德清县乾元镇城北村方山建筑用砂岩矿。
(三)矿区位置:矿区位于德清县武康镇北东65°方向,直距约
(四)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岩。
(五)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11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68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
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拐 点 |
X |
Y |
拐 点 |
X |
Y |
界1 |
3386086.00 |
40507460.00 |
界7 |
3385595.00 |
40506809.00 |
界2 |
3385898.00 |
40507724.00 |
界8 |
3385633.00 |
40507069.00 |
界3 |
3385668.00 |
40507553.00 |
界9 |
3385606.00 |
40507071.00 |
界4 |
3385542.00 |
40507460.00 |
界10 |
3385536.00 |
40507171.00 |
界5 |
3385322.00 |
40507063.00 |
界11 |
3385846.00 |
40507274.00 |
界6 |
3385379.00 |
405068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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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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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面积约 |
(六)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6年4个月。
(七)生产规模:暂定31.783万立方米/年(约82万吨/年)。
(八)矿区资源储量:经湖土资储备字〔2014〕1号备案的《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城北村方山建筑石料用砂岩矿勘查地质报告》中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201.86万立方米(折合520.79万吨);剥离量81.73万立方米。
二、竞买人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矿山关闭同时完成矿山地质(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2、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一矿一宕面一机组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一)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zjgtjy.cn),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
(二)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
3、网上挂牌时间:
五、交易保证金及竞价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应于
(二)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820万元;增价幅度为20万元或2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一)采矿权出让所得
采矿权出让所得一次性收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完毕。出让所得缴入德清县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出让所得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办证登记费、治理备用金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政策处理费用
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挂牌出让德清县武康镇长春村柏山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等3宗采矿权的批复》(德政函〔2014〕62号),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政策处理,政策处理费用共计10561万元,包括矿区内土地租赁费、林地补偿费、坟墓搬迁费等。采矿权竞得人需按进场施工保障协议的约定,在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的同时一次性支付该笔费用。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和补偿协议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拟出让采矿权为一闭坑矿区的再出让,乾元镇人民政府已完成矿区范围内遗留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其它有关未尽事宜,请到当地乡镇、村委咨询。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采矿权竞得人须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工作,持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三)本采矿权终止后, 采矿权人应自行拆除或清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无补偿。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的,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四)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五)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要认真踏勘,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慎重决策。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七)联系方式
1、交易机构:湖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人:沈永琴,联系电话:0572-2220049。地址:湖州市凤凰路800号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实地踏勘联系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赵旭,电话:0572-8082212。
3、监督人:湖州市矿业权交易监督小组,联系电话:0572-2667785。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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