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河道行洪安全,确保砂石资源依法合理高效的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麦积区水务局颁发的《甘肃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方可进行开采作业。
二、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规定的地点、范围、深度和作业方式开采,严禁超范围、超深度、超时限开采。区砂石资源有限,采砂业主应当使用工艺先进,高效低耗制砂机,提高砂石资源的利用率。从2014年5月24日开始,河道内严禁使用采砂船作业,滚筒、溜筛、振动筛等采砂设备不得进入河道管理范围内,只允许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进入河道采挖砂石料。采砂业主必须随采随运,必须保持采面平整,不得随意改变河流走向,不得在河道内和河滩地上堆放砂石料,不得留有滞水砂坑,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必须保证行洪断面的平整畅通。采砂业主应当在河道两岸500米以外的地方设置采砂机械设备、堆放砂石料及附属设施。
三、河道内所有非法砂场的采(洗)砂船、滚筒、溜筛、振动筛等设施,限于2014年5月15日前全部自行拆除撤离河道,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骨干力量,清除阻水障碍物,回填砂坑、平整河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四、河道内所有合法砂场的采(洗)砂船、滚筒、溜筛、振动筛等设施,限于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自行拆除撤离河道。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到期砂场沙坑回填,废料清理等工作的验收。对回填、清理不到位或拒不回填、清理的采砂业主追究法律责任,并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乡镇组织回填、清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相关采砂业主承担。凡不积极配合设备拆除撤离工作的砂场业主,不得参加以后的砂场竞标、拍卖活动,不得进入采砂行业。
五、主汛期(7、8、9月)和紧急防汛期(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宣布的时间)为河道砂石料禁采期,所有砂场一律停止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原料,挖取砂石原料的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等采砂设备必须全部撤出河道。
六、河道采砂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的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河道采砂业主必须服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七、采砂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编制完善的砂场度汛预案,设置专职安全员、度汛巡视员和监控设施。
违反上述通告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对抗拒、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天水市麦积区河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4年5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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