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冶机械厂向一供货商订购了一批工矿产品,并支付了6万元定金,后供货商因未能按时交付产品,遂将6万元定金返还给了机械厂,机械厂以供货商违约为由,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日前,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3年8月7日,河池市三和矿冶机械厂与供货商韦达毅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韦达毅向河池市三和矿冶机械厂出售总价款为48.5万元的浮选机、提升搅拌桶、螺旋分级机及湿式格子型球磨机等工矿机械,河池市三和矿冶机械厂向韦达毅支付定金6万元,并在收到全部工矿机械之日起2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韦达毅未能向三和矿冶机械厂交付上述工矿机械,2013年8月13日,韦达毅将收取的定金6万元返还给了三和矿冶机械厂。现三和矿冶机械厂以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韦达毅不能履行交货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韦达毅依法赔偿其损失6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韦达毅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河池市三和矿冶机械厂、韦达毅于2013年8月7日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韦达毅赔偿给河池市三和矿冶机械厂经济损失2.8万元,河池市三和矿冶机械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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