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陈瑶身为徐州某企业职工,但却出卖自己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11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违规生产的侵权破碎机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30万元追缴,上缴国库。
据了解,被告陈瑶原系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1988年至2010年,陈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参与制造了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蓄电池破碎分选机,并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合同。后陈瑶因与公司领导产生矛盾,辞职改行推销酒。
2010年春节前,陈瑶再到山东某公司推销酒的过程中,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林相识,蒋林在得知陈瑶曾在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且有制造破碎机的经验后,提出高薪聘请陈瑶为其制造一台破碎机用于生产,在金钱的诱惑下陈瑶同意了,并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为蒋林的公司制造一台破碎机,花费人民币200万元。
事后,蒋林给陈瑶支付报酬30万元。后经鉴定,山东某公司制造的破碎机与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碎机所反映的工艺流程、设备结构实质性相同。
经过司法鉴定,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破碎机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技术信息的整体确切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经公安机关委托评估,该专有技术价值为人民币10.83亿元。
综上所述,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瑶为谋取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将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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