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房屋时,砂是必不可少的。近日,央视315曝光:深圳“海砂危楼”事件,不符标准海砂中超标的氯离子将严重腐蚀建筑中的钢筋,甚至存在倒塌危险。而就是这样的“海砂危楼”在深圳比比皆是!就该事件,中国砂石协会秘书长韩继先发表了对此事的看法。他表示,不达标的海砂对建筑工程质量有危害,按现在的传统洗砂工艺生产出的海砂,质量是不过关的,无法根除氯离子。提醒商品混凝土企业,应规范、谨慎使用海砂。
韩继先秘书长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导致很多沿海城市面临河砂资源枯竭的困境。由于运输成本的限制,建设用砂一般只能靠本地资源满足,在沿海地区则往往利用海砂资源,以缓解河砂资源不足的局面。使用海砂必须规范,而当前更多的情况是偷用、滥用海砂现象严重,国家虽然有规程、规范规定了海砂使用标准,但从百年大计考虑,一般还是应不推荐使用海砂。但在实际中,由于对海砂危害性认识不够,更因利益驱动和管理不严,使偷用、滥用海砂之势不断蔓延。除此之外,有些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由于环保、绿化等规定,不允许开采河砂,也助推了海砂被广泛应用之势。
目前,海砂在混凝土中的应用当中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是因为海砂含有多种盐类等矿物质,会对混凝土产生不利的影响。海砂中所含盐类的主要成分其中以氯离子对钢筋混凝土的破坏最为严重,当钢筋锈蚀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由于钢筋体积膨胀致使混凝土构件胀裂或钢筋因严重锈蚀而断裂,从而使建设工程的安全遭受威胁。
关于建设用海砂的管理方面规定目前有三种说法: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9月发布《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海砂必须是经过专门处理的淡化海砂。公共建筑或者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海砂。钢筋混凝土抹灰面层不得采用未处理的海砂作砂浆。采用海砂的建筑工程应当严格工程质量检查;对结构构件的混凝土保护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后,才得进入下一工序。还规定,海砂的开采、除盐处理、混凝土拌制等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违反下列强制性条文的,1.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3.对预应力混凝土不宜用海砂。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应依据建设部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查处。
二、《建设用砂》GB/T14684-2011标准中把淡化海砂列入了建设用砂的天然砂范围,在有害物质限量规定中,对海砂中的的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特别做出规定,标准规定为I级≤0.01,Ⅱ级≤0.02,Ⅲ级≤0.03。
三、据行业有关专家研究论证:海砂即使经过严格的淡化处理,氯离子含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海砂对建筑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潜在危害,因为经过处理之后,氯离子量有所降低,但依然存在,无法根除。同时,海砂本身成份复杂,除了氯离子有危害之外,可能还有一些有害成份也会造成其它危害。
我国浙江省宁波市出于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上交通秩序,确保宁波港主航道通航安全于2011年8月31日下发了宁波市海砂禁采暨建设用砂生产供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求,9月30日全面禁采,并提出,为减轻全面禁采海砂对宁波建设市场带来的冲击;加强建设行业用砂管理,在多渠道保障建设用砂供应的基础上,适时全面禁止使用海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这样,从建筑方面看,工程构件质量更有保证,使用寿命会更长。
他说,日本是一个岛国,上个世纪前半叶就出现“河砂短缺”现象,于是着手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在日本的建设用砂标准规范中,对海砂要求要有严格的配比量、总量控制,用途(如,平房可用,高层建筑不可用)等诸多条件的界定。世界上一些岛屿国家、沿海地区,也早就出现河砂短缺现象,并有一些利用海砂的经验与教训。然而目前我国某些沿海地区,也呈现河砂短缺现象,进而出现滥用海砂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第一,应该严厉杜绝滥用海砂现象;第二,为缓解我国沿海城市在建设过程中用砂日益紧张的供需矛盾,避免河砂资源过度开采,保护环境,建立“机制砂代替淡化海砂、河砂、湖砂”的长效机制,做到可持续发展;第三,砂石开采、加工生产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等各项法规、条例,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环保生产,生态文明,共建和谐社会。第四,协会将联合有关的单位向标准管理部门提出海砂开发利用标准草案。